Article 8

Repealed

进行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公众告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及其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兑奖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同时投放市场;

(三)将带有不同奖项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经营者不得变更已经公布的有奖销售事项。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