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数量、规格、等级、成分及其含量、制造方式、制造日期、有效期限、生产者、产地、销售服务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散布谣言,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宣传报道。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