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说明;

(二)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或者说明;

(三)伙同或者指使他人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品;

(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六)其他虚假宣传行为。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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