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四)城市供水设施故障修复后,未及时恢复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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