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同类、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制定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