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