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非农业建设必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内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
(一)不可抗力的;
(二)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行为造成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三)土地使用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除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动工建设期限,并由原审批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收取。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