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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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场地或者设施用途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破坏全民健身场地或者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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