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10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宣传贯彻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
(三)组织研究和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
(四)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和测定;
(五)组织培训、考核、评定、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开展竞赛、评比等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建设、规划、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当地体育资源,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健身活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在节假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健身设施。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国民体质监测、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福利彩票公益金也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社区体育以及青少年校外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胡支乱用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和彩票公益金。
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开发商采取多种投资方式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依法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等体育彩票公益金受赠单位,负责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其受资助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
投资全民健身事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有偿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并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在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还应当增加适应学生特点的健身项目。
街头公园和其他公益性的公园应当提供免费健身活动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积极参加社区各类健身活动。
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有组织地向社区开放其体育设施,为社区居民健身提供方便,具体开放管理办法由有关单位与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充实乡镇文体指导站(中心)等基层组织,发展农村体育社会团体和体育骨干队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健身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健身活动,培养青少年终身健身的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健身场地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传授健身技能、指导锻炼、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从事有偿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鼓励体育教练员和学校体育教师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全民健身的指导(辅导)工作。
提倡公民每年进行体质测定,及时了解体质状况。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体质测定。
侵占、破坏全民健身场地或者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