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Amended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