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2Amended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政府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应当一次性交付。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