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二)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通信、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三)渔业生产船是指捕捞船、养殖船等船舶。

(四)渔业生产服务船是指水产运销船、水产品冷藏加工船、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和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油船、供应船、交通船等船舶。

(五)渔业公务船是指渔政船、渔监船等船舶。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