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Article 49Amended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按每进入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