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丹河源头至水东桥干流段不得新增、扩建排污口;其他河段和支流需新增、扩建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私设暗渠、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丹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