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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