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供水、供暖、供气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协议标准,影响用户生产、生活但未造成直接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管网试运行或停水、停暖、停气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用户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检修生产设备和管网设施造成故障,或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并造成损失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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