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供水、供暖、供气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向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管网试运行或因维护、检修、管理等原因需停水、停暖、停气的,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不可预见性原因造成停水、停暖、停气的,应组织力量抢修;并尽快恢复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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