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产前诊断:

(一)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的,或者有家庭遗传病史的;

(二)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四)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初产妇;

(六)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七)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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