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滕王阁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景区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陈列品上涂写、刻画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二)损坏景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损毁树木、花卉、草坪及其他设施和陈列品的,按照当地市场价格2倍处以罚款,并予以赔偿;
(三)在景区不按照规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元至2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