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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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3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
(一)景区为东至东仿古街(含东大门至滕王阁牌楼的道路),南至南仿古街,西至赣江防洪墙,北至水产码头围墙;
(二)控制发展区为景区外,东至榕门路,南至瓷器街,西至赣江防洪墙,北至叠山路;
(三)协调区为控制发展区外,东至子固路,南至民德路转沿江路、中山桥至蓑衣峡一线,西至赣江东岸,北至阳明路,以及沿滕王阁主楼东西向中轴线至胜利路26米宽的延伸地带。
市人民政府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园林、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公安、交通、市容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滕王阁名胜区保护工作。
经批准的景区、控制发展区的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控制发展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滕王阁主楼为仿宋式建筑,修缮时不得改变原貌。
景区配套建筑和园林设施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彩应当与滕王阁主楼协调。
景区新建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1,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5米。
自本条例施行起3年内,景区绿化覆盖率应当达到50%以上。
(一)政府专项拨款;
(二)门票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收入。
景区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景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景区管理规定。
禁止在景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陈列品上涂写、刻画;
(二)损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损毁树木、花卉、草坪及其他设施和陈列品;
(三)携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机动车辆通过沿江北路下行道时,禁止鸣放高音喇叭。
控制发展区应当建设与景区配套的文化娱乐、商业购物、停车场等设施;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修饰,与景区相协调。
控制发展区新建项目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5米。
协调区延伸地带为规划道路用地,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拆除。
禁止在协调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
市滕王阁管理部门对分散在社会上的与滕王阁有关的物品、文献资料(包括建筑图纸、勘察资料、音像资料),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有偿收购等方式收集。
前两款规定涉及到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景区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陈列品上涂写、刻画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二)损坏景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损毁树木、花卉、草坪及其他设施和陈列品的,按照当地市场价格2倍处以罚款,并予以赔偿;
(三)在景区不按照规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元至20元罚款。
(一)擅自改变景区、控制发展区详细规划的;
(二)景区、控制发展区建设项目违反详细规划的,或者新建项目超过限定高度的;
(三)修缮时改变滕王阁主楼原貌的;
(四)挪用景区建设和维护资金的;
(五)在协调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项目的;
(六)出卖或者赠送保存的藏品、文献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