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限制或者核减其供水量;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供水:

(一)未经审核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供水的;

(三)擅自转让用水计划指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五)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而未进行测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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