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对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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