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道路需要与城市道路衔接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终止衔接时须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该条设立的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道路需要与城市道路衔接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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