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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