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争议方应当将争议的事项及其认定密级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争议各方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密级前,应当先行按争议中的最高密级管理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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