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Chapter 7 监督检查Article 73Amende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需要,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整改。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