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兵役机关,是指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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