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兴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且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且核发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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