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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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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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24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0年4月13日公布施行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历教育范围内的职业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督导、评估,指导建设骨干示范职业学校;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和职业培训工作,对技工学校、企业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督导、评估;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事业组织负责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和考核,承担本单位在职职工的职业教育费用;
(四)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财政经费的保障并且参与管理和监督。
职业教育应当通过合并、联办、划转等形式,形成规模,保护现有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普通中学的学生可以转入职业学校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转入普通中学就读。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支持鼓励毕业生参加高一级职业教育升学考试。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办民族职业班。
盲聋哑职业学校要完善办学条件,发展残疾人职教事业。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从业和具备享受相应待遇的凭证。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且提供方便。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评定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有关部门对有双职务资格的教师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应当给予优惠待遇。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
(一)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补助款,经费额度不低于上年财政收入的1%,并且根据当年财政情况适当增加;
(二)城乡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当划出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安排职业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