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