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乡道、村道养护资金。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