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二)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三)设置障碍、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抛撒遗撒或焚烧物品、放养牲畜;

(四)挖沟引水或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五)在公路上试刹车;

(六)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等服务;

(七)在市公路管理机构设定的场所以外从事加水降温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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