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禁止在本市(不含县、县级市)城区内的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吨袋装水泥5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现场搅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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