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其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交齐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

(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三)已向施工单位支付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25%的预付工程款;

(四)不拖欠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资金到位条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金到位证明、交费票据、财务收据等文件、票据;前款第(四)项拖欠工程款的确认,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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