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为外来人员来自治县投资兴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办理各项审批登记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利用自治县闲置企业资产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项目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费用标准给予40%以下的优惠;需要新征土地的,可以按照最低的标准收取有关规费。
投资农业开发租赁经营土地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登记、管理等费用。
投资开发水产养殖业的,免收水面占用费,三年内免征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半征收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
投资开发旅游业在景区兴建水、电、路、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可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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