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县的实际作出财政预算安排。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自主安排使用按财政体制分成的收入超收和本级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按照国家规定,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结合地方财力状况设预备费。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扶持本地方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本地方正常的预算收入,并由自治县财政统筹管理,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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