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自治县在国家统一财政体制下,按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照顾。
自治县财政在上级财政的支持下,保证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如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和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而受到较大影响收入不敷支出时,按照国家政策与财政体制的规定报请上级财政予以补助。
自治县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库区和西部开发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种专项资金分配的倾斜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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