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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