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