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滩(以下简称荒山)的租赁开发。

本条例所称的租赁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所有的荒山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开发和经营,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荒山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农田水利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