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集资和其他方式筹集。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承担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