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有功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