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在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