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实施/Section 3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Article 47In force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