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实施/Section 3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Article 46In force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