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加强渔政管理,成绩突出的;

(二)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

(三)在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举报或查处渔业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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