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与之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业务、安全服务等方面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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