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本市升学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一)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居住地入托、读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办理手续和收费上应视同本市市民子女对待;

(二)报考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