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1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2
- Articles
- 30 articles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侨眷是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经公证机构证明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工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做好本辖区内归侨、侨眷的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
对来本市工作而不落户的华侨,凭有效证件,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升学、乘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其中境内外币和非货币投入的折价等总额占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确认,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归侨、侨眷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转让、许可使用费。其中以知识产权投资兴办企业的,按照投资比例取得收益,承担风险。
归侨、侨眷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兴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或捐赠物资使用人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改变捐赠用途,不得变卖、挪用捐赠财产。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捐赠标志,侵占捐赠财产。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捐赠人的请求应当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非法占用归侨、侨眷私房的,占用者应当无条件归还,并赔偿产权人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华侨子女在本市监护人居住地入托、读幼儿园、小学、中学的,在办理手续和收费上应视同本市市民子女对待;
(二)报考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各级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经市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和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早期归侨,其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无故阻挠和拖延;在其取得定居国入境签证前,不得以出境定居为由予以辞退、解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离休)、退职的归侨职工出境定居后,其配偶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公房管理规定的,可继续使用原租住的公房,租金按当地统一房屋租金标准缴纳。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办理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归侨、侨眷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县级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或归侨侨眷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帮助。
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涉侨案件应当及时、优先受理。并将有关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归国华侨联合会或归侨侨眷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