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献血者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用血医疗机构所在地献血办公室交纳用血费的三倍作为用血补偿金:

(一)单位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

(二)无工作单位的;

(三)外地来本市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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